单方委托判定机构出具的判定意见,能否认定超标的额查扣冻的依据?

作者:开云手机app发布时间:2023-04-16 00:17

本文摘要:裁判要旨为确定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价值数额,现在执法、司法解释并无明确划定双方是否需配合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判定机构来举行评估。单方委托有资质的判定机构出具的判定意见(评估陈诉),可作为执行法院认定保全标的物价值的参考依据,并作为执行法院认定是否组成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判断基准。案情简介一、2014年4月24日,关于熊道海与重庆建安公司施工条约纠纷一案,青海高院作出(2014)青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对重庆建安公司价值2600万元产业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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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为确定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价值数额,现在执法、司法解释并无明确划定双方是否需配合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判定机构来举行评估。单方委托有资质的判定机构出具的判定意见(评估陈诉),可作为执行法院认定保全标的物价值的参考依据,并作为执行法院认定是否组成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判断基准。案情简介一、2014年4月24日,关于熊道海与重庆建安公司施工条约纠纷一案,青海高院作出(2014)青民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对重庆建安公司价值2600万元产业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贵州建安公司提出自愿以其受让价为36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为重庆建安公司提供担保。2016年6月21日,青海高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贵州建安公司价值2600万元的产业。三、2016年7月20日,青海高院执行局向贵州省金沙县房地产治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贵州建安公司开发的房产共计145套。四、2016年8月10日,贵州建安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凭据该公司委托贵州皓天价钱评估司法判定所的判定陈诉,案涉被查封145套房产总价值为5500余万元,本案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形,故请求青海高院继续查封其列出房号评估总价为2700余万元的72套房产,排除其列出房号评估总价为2800余万元的73套房产的查封。

五、2016年11月28日,青海高院作出(2016)青执异14号执行裁定,排除对贵州建安公司开发的超标的部门房产的查封措施。六、熊道海不平,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

2017年6月29日,最高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14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裁判要点及思路一、本案属于产业保全裁定执行历程中提出的执行异议。凭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划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规模,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因此,在贵州建安公司自愿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且青海高院作出执行裁定明确查封其2600万元产业之际,查封贵州建安公司房产145套,严重超出该保全数额,属于超标的额查封,经其申请,法院应实时排除对超标的额部门产业的查封。二、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法释〔2004〕15号】相关划定,同一被执行人的房地需一体查封。因此,本案中,贵州建安公司自愿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而执行法院查封其房产的,并无不妥。但因为案涉房产为可分物,故该查封属于超标的额查封。

三、对于诉讼产业保全裁定执行中,确定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价值数额问题,是否需双方配合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判定机构来举行评估,现在执法、司法解释并无明确划定。司法实务中,被执行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判定机构对案涉产业价钱举行评估,并将判定意见用于佐证其主张,执行法院经审查予以采取并认定超标的查封的,并不违反执法划定。申请执行人不认可判定机构的判定意见,主张评估价钱显着过高,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凭据证据规则,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总结北京云亭状师事务所唐青林状师、李舒状师的专业状师团队管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执法问题,有富厚的实践履历。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履历出书了《云亭执法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状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状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富厚实践履历。

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争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庞大执法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联合最高法院裁判看法,针对被执行人单方委托有资质的判定机构作出判定意见并以此主张超标的查扣冻的相关问题,总结实务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在保全与执行历程中,为确定查扣冻产业的价值数额及比对判断是否组成执行法院超标的查扣冻的问题,现在执法、司法解释并无明确划定双方是否需配合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判定机构来举行评估。司法实务中对此存在争议,主流裁判看法认为,单方委托有资质的判定机构出具的判定意见(评估陈诉),可作为执行法院认定保全标的物价值的参考依据。

但对于不动产而言,其评估、拍卖变现历程因受市场行情的影响,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且不动产变现历程还会发生一些合理的用度如评估费、拍卖过户的相关税费等等,因此,执行法院一般会综合权衡种种价钱影响因素,并不仅仅凭据单方委托判定陈诉即认定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相关执法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规模,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执法划定的,可以向卖力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建立的,裁定打消或者纠正;理由不建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产业,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执法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用度为限,不得显着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凭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实时排除对超标的额部门产业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产业为不行支解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产业或者其他产业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修建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修建物使用规模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修建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修建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地上修建物和土地使用权的挂号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划分管理查封挂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2008年)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法院讯断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门的详细叙述与分析: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诉讼产业保全裁定执行中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是否可以凭据××单方提交的评估陈诉予以认定。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划定,诉讼产业保全限于请求的规模,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案属诉讼产业保全裁定的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贵州建安公司产业,一般应以诉讼产业保全裁定确定的产业价值为限。

因此,在青海高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中明确本案保全价值为2600万元的情况下,青海高院执行历程中,查封贵州建安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数量或规模的总价值不得显着凌驾保全价值2600万元。如果凌驾,青海高院应凭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实时排除对超标的额部门产业的查封、冻结。对于诉讼产业保全裁定执行中,确定查封、冻结产业的价值数额问题,是否需双方配合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判定机构来举行评估,现在执法、司法解释并无明确划定。因此,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判定机构对案涉房产价钱举行评估,并将判定意见用于佐证其主张,执行法院经审查予以采取并认定超额查封的,并不违反执法划定。

本案中,贵州建安公司提供的案涉查封房产评估陈诉显示,145套查封房产总价为5543.92万元,远超本案诉讼产业保全裁定确定的产业保全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七十六条划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复议申请人熊道海虽不认可判定机构的判定意见,主张评估价钱显着过高,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因此,其有关案涉房产评估价钱显着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案件泉源《熊道海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14号】延伸阅读本案争议焦点,关于被执行人单方委托有资质的判定机构作出判定意见并以此主张超标的查扣冻的相关问题,我们检索到以下正反两类案例,以供读者参考。一、被执行人单方委托有资质的判定机构依据正当法式作出的评估陈诉可以作为执行法院认定保全标的物价值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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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福建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乞贷条约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437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存在超标全标的查封、冻结问题。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规模,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之划定,人民法院在作出产业保全裁定时应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规模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关于保全裁定作出后应如何详细管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作了专门划定,即“人民法院接纳产业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法式相关划定管理。”而《查封划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划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产业,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执法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用度为限,不得显着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据此,人民法院在依据产业保全裁定接纳详细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不得显着超出申请保全的标的,以维护被保全人的正当权益。而判断是否存在显着超标全标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形,关键是要对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产业价值作客观合理的估定,尔后才气与保全标的举行比力。

详细到本案,则需要对漳州中院查封的聚源广场530套在建房产价值、聚宏公司名下聚源东岸143套房产价值,以及冻结的聚宏公司、聚源公司、黄腾灿、余世昌、吴厦妹、罗增铨、陈智北名下的银行存款数额等作出客观合理之估定或确认。关于聚源广场530套在建房产的价值。聚宏公司单方委托福建均恒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陈诉,该评估公司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其依正当法式作出的评估陈诉可以作为执行法院认定保全标的物价值的参考依据。

二、被执行人单方委托判定机构作出的评估陈诉,不能作为认定被查封房产价值的依据,更不能仅据此认定执行法院存在显着超标的查封的情形。案例二:《张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煜置业生长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执复字第0046-2号】,本院认为,二、张越并未提供充实证据证明扬州中院存在显着超标的查封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二十一条划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产业,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执法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用度为限,不得显着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凭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实时排除对超标的额部门产业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产业为不行支解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产业或者其他产业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张越认为扬州中院存在显着超标的查封的情形,应当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为此,张越向本院提供了海南首立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出具的两份《房地产估价陈诉》,但该陈诉系张越单方委托制作,不能作为认定被查封房产价值的依据,更不能仅据此认定扬州中院存在显着超标的查封的情形。就现在市场情况来看,房地产价值一直处于变更之中,案涉被查封房产亦存在不宜支解的情况,故至本案处分被查封房产时其价值究竟几多确难判断,张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扬州中院存在显着超标的查封的情形。案例三:《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执复87号】,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产业是否存在显着超标的额的问题。

本案中,执行法院虽然在立案执行后查封了被执行人粤垦公司多处房产,但本案现在尚不能确定查封的房产是否显着超标的额。首先,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债权金额及可供执行的房产数量、面积蓄在争议,有待进一步核实确定。

其次,对所查封的房产执行法院尚未委托评估,查封产业的价值尚未确定。粤垦公司虽然委托了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查封产业举行评估,但其单方委托的评估效果不能作为确定查封产业价值的依据。

再次,粤垦公司还提供了广州市阳光家缘网宣布的查封房产所在区域的均价信息,据此证明执行法院所查封的房产价值凌驾10亿,但阳光家缘网上宣布的价钱系该区域商品房出售的均价,而同一区域的差别地段和差别状况的房产价钱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故房产生意业务网上宣布的均价不能简朴等同于查封产业的价钱。因此,本案现在尚不能确定是否存在显着超标的额查封的情形,粤垦公司以执行法院显着超标的额查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部门房产的查封,其异议理由不建立,应驳回其异议请求。

案例四:《姚辉与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认可与执行法院讯断、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琼执异字第18号】,本院认为,创新书店所提供的三份评估陈诉,海南正理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海南)正理(2007)房(估)字第111号《房地产估价陈诉》和海南明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的明正评房字(2015)第0518号《房地产抵押估价陈诉》是创新书店单方委托评估机构所做的评估,海南省首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作出的琼首估(房)字(2014)第14-006号《房地产估价判定陈诉》,虽为海口中院委托,但该评估陈诉已逾期失效,以上三份评估陈诉在申请执行人姚辉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对查封产业价值估算的依据。本院查封的上述产业至今尚未委托评估机构举行评估,其价值尚未确定。加之不动产评估、拍卖变现历程因受市场行情的影响,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不动产变现历程还会发生一些合理的用度如评估费、拍卖过户的相关税费等等。

综合思量,为保证本案债权的实现,本院查封的上述产业在未委托评估机构对其价值举行评估之前,不能认定其存在显着超标的额查封。综上,创新书店异议的理由不能建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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